各建设(开发)、设计、审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,各有关单位:
近年来,全国各地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频发,造成了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。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,有效治理和规范外保温材料的使用,杜绝隐患的产生,根据国家公安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[2009]46号《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》和公安部公消[2011]65号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》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在新标准发布前,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。
二、在建工程的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、可燃材料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,不自行拆除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三、业已依法通过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,建筑外保温设计使用易燃、可燃材料的,建设单位应更改设计,并重新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变更。
四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
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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